严刑峻法在现代社会的利与弊-严刑峻法的好处
1.商鞅变法之后百姓有什么好处?
2.隋朝亡于隋文帝的严刑峻法吗?
3.商鞅的两次改革故事
4.古代对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5.秦始皇的暴政有没有好处啊?
商鞅变法之后百姓有什么好处?
商鞅变法对百姓的影响有两个方面,坏的方面是限制越来越严,管的越来越多。比如说连坐制度、严刑峻法等。好的方面就是他让百姓富裕,百姓可以通过战争军功来获取爵位,完成从一介贫民到贵族的过渡。在历史上,商鞅还是一个较为正面的人物。
隋朝亡于隋文帝的严刑峻法吗?
严刑峻法不过是其中一个方面。任何一个政权的瓦解都是多方面原因的。
1.隋朝成立之前,国家四分五裂已经有了三四百年,民众们都已经形成了一些固定的乡土情结,隋朝国家根基不稳。
2.国家统一后,隋朝大运河的开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百姓们不满。
3.隋炀帝横征暴敛,极度奢侈,朝廷腐败。
4.隋炀帝限制、削弱官员大权,加强中央集权,让朝廷官员不满.
5.各地人民起义的打击
6.原来南朝通知地区大规模武装反抗隋朝的叛乱。
7.隋炀帝大败契丹,横征高丽,战争频繁,引起国内人民对隋炀帝的强烈不满。
尤其三征高丽,影响巨大。
商鞅的两次改革故事
一、第一次变法内容:
1. 组织民户:重编户籍,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以便征收税项。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一家犯法,别家必须告发,如不告发同受重罚(连坐法),告发者则赐爵一级。而重编户籍,使由领主控制下的平民,自此变为国君的民户。
2. 加强劳动力及限制父权:所有男丁到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否则加倍缴税,各立门户的用意是加强生产中的自律性,以免相互依赖、劳逸不均。分家以后,各自照料生活,如儿子借入父亲农具,已是很大恩惠,且儿媳可随时责备婆母。其目的在于对家族制中的父权产生限制作用,使人民心目中,国君地位更超然。
3. 奖励军功:凡立军功者,各按功劳大小受爵赏;私斗者则各按犯罪轻皇受罚。并制定军功爵,分二十级,一至八级为民爵、第九级以上为官爵,其中十至十八级为庶长,十九、二十级为诸侯,到二十级才有食邑。人民立功得爵(战阵上斩敌首一级;爵一级),得爵后可享各种优待,以鼓励秦人勇武之风(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4. 崇本抑末(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生产粟帛多,超过一般人产量的得免徭役。工商和游手贫民,连同妻女没为官奴。商鞅的抑末政策,意在防止商贾兼并土地,使秦人民专力从事耕织与战争中求富。同时,令国君独占工商业,也可增强国力。此外,文学游士,属于末业,不许入秦。秦国富强而文化不及东方,这也是一个原因。法家一般代表商贾的利益,商鞅的抑末是在秦国的特殊措施。
5. 变领主为地主:无军功的宗室(领主),一概废除名位,按新的军功规定以第其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奴隶)。此法令许多无军功的领主因而失去特权,变为民户中的富户。至于有军功的宗室,最高爵不过封侯(第十九、二十等),侯仅收食邑内租税,不直接管理民事,也失去原有的特权。领主制的秦国从此变为地主制的秦国。商鞅这政策达致中央集权,使国家更趋统一,但这政策必然受到既得利益者(领主)的反抗,以秦太子为首,反对者多至千数,如《史记 商君列传》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商鞅认为:「法令不行,由于贵戚犯法,要行法先从太子开始。」但因太子是嗣君,不便施刑,遂把其师公子虔、公孙贾(领主)行黥刑,第二天新法完全通行,但商鞅亦因此种下杀身之祸。
6. 严刑峻法:法家的政治主张,以严刑峻法为本,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商鞅以信赏必罚为原则,令秦民明其所守,国内秩序井然。
二、第二次变法内容:
350BC,秦自雍迁都咸阳,筑宫阙,并公布法令,商鞅于此时实行编重经济的第二次变法。
1. 实施县制:归并各小都、乡邑,聚落为大县,全国共41县,每县各置县令,县令下设县丞、县尉,掌管全县政事,进一步消除当地领主的残余影响,这政策把地方权力收于秦王,配合中央集权的趋势。
2. 开辟阡陌封疆:商鞅承认各人新辟土地的所有权,按各人所占的土地面积定赋税。所谓「阡」,是田间南北车路,「陌」为东西车路。战国时战争用步、骑兵,甚少用战车,故田间无须再留车路,东方各国的阡陌早已开辟为田地,商鞅开阡陌,除了增加耕地面积,亦为认同中原文化的手段。
3. 划一度量衡及移风易俗:商鞅划一斗、桶,权、衡、丈、尺。令全国货物交易,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此外,因秦是一边远国家,戎狄风俗较多,中原各国的「卑秦」很大程度亦因为此,商鞅遂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俗,如禁父子兄弟同室居住,这两政策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秦国,与东方各国的距离拉近。
4. 诱导三晋人民至秦垦耕以实国力:秦国地广人稀,邻近的三晋却土狭民众,商鞅明白「民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篇》),遂悬赏招徕邻国人民到秦国种地,商鞅对这些外来移民,给田宅、免兵役,使专事耕织。这样,秦之生产便由这些移民负责,秦民可完全投入兵役,轮番出战,仍有余力。这政策的意义重大,使秦国足食足兵,有战必胜。
经商鞅两次变法,清除秦原有很多弊端,如宗族制、领主制等(此等制度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推行),并使秦成为先进、富强、统一的国家,为日后消灭山东六国奠定基础。但孝公后,太子(惠王)即位,车裂商鞅,杀其一家;然商鞅的新法,却大体相沿不变,证明惠王虽讨厌商鞅其人,但仍不得不承认其变法的成功。
古代对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网上曾流行过这样一个段子,“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想必许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亲戚或者朋友向你借钱时,碍于情面,都会把钱借了出去,可是钱借出去后,对方又是对还钱的事闭口不提,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早就抛到了九霄云外。而对欠钱不还的老赖,我们却又是无可奈何,丢了钱又寒了心,最后只能以“花钱买个教训吧”来安慰自己。
其实欠钱不还的人,自古就存在。古代对于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是儒家的五常之一,而历朝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因此把“信”作为立国之根本。所以古代法律对失信者的惩罚不可不谓严苛。
唐朝的《唐律疏议》中是这样规定的:“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就是说你欠的钱达到了一匹布的价钱,20日之内还不了,就得被荆条打20下,40日还不了,打60下。如果你欠的钱数额巨大,达到了3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一等,如果达到了10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二等,打的一个比一个惨。如果有钱,但在一年内仍拒不偿还的人,就判处“合徒一年“,也就是说要为此坐一年的牢。”那如果实在是没钱还呢?唐朝法律对此补充说明:必须通过对债主无偿劳动来抵债,直到还清为止。如果人跑的没影了,那必须由担保人承担债务。
宋朝是商业发展最迅速的一个朝代,对民间借贷纠纷做了更仔细的规定,对妇女和没成年人的保护也更加明确。前朝老赖无法还清债务以役抵债的政策在宋朝仍然推行,但是宋朝规定女性不得进行劳役;如果未成年人擅自和他人签订借贷条约,则条约无效。
到了明清,父债子偿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尽管历朝历代都没对“父债子偿”做出承认,但是当地的里长(相当于今天的街道办主任)对这类的纠纷一般都会判决:如果父亲没有能力偿还,就由儿子代还。”其他人一般也都没有意见。
而且在明清两代,欠债不还者不但要被判处笞刑,鞭打后,还要连本带利的对债主进行偿还,并且家属有义务在两个月内凑齐欠款,如果凑不齐的,还要处罚劳役。
看了个历朝历代对老赖的处罚,小师不禁打了一哆嗦,真替那些老赖感到庆幸,在欠了一匹布钱就要被鞭打的古代社会,恐怕他们都要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残疾了。不过对这类人处以严刑峻法也有好处,至少可以杜绝类似欠债不还的不良之风,还大家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秦始皇的暴政有没有好处啊?
有!他统一了人们的思想,使文化上不会在出现异端。有利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
不过1.徵敛无度,赋税奇重:为了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与工程建设,满足穷奢极欲之生活,始皇不惜对民众课以重税,全国出现『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织,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的严重状况,以致民不聊生,百姓『衣牛马之衣,食犬口之食』。
2.好大喜功,滥用民力:秦始皇急功近利、不恤民情,连年大兴土木、四处征战,为了自己之奢欲,在首都附近造阿房宫、修骊山墓,所耗民夫竟七十万人以上。据估计,当时服兵役之人数远超二百万,占壮年男子三分之一以上。如此重税苦役,实非百姓所 能忍受。
3.严刑峻法,民怨鼎沸: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法令即十分严苛,一人罪诛及三族,一家犯法邻里连坐,百姓动辄被罚充苦役或惨遭酷刑。
4.箝制思想,焚书坑儒:秦始皇还把严刑峻法施之於思想领域,大肆统制思想,禁锢思想自由。
却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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