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鞅变法的利 弊?

2.为什么李斯会像秦始皇一样提出“焚书提案”?“焚书”对秦朝有什么意义?

3.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4.为什么朱元璋那么重的刑罚也压制不了明朝的贪腐

商鞅变法的利 弊?

严刑峻法怎么写-严刑峻法的弊端

几乎没有弊,要说弊,就是秦孝公后,商鞅被太子杀!在统一后,导致了秦朝后期的大规模贵族复辟运动,并且直接导致秦国的灭亡。 商鞅虽然惨遭不幸,但他所开创的变法大业却因顺应了历史潮流而成不可逆转之势,并最终对秦朝的统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变法:(度量衡统一意义) 1.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3.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4.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的基础。 (推行县制)

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定秦律 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符合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秦国的统治。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这算弊吧! (改革户籍制度 实行连坐法)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 (除世卿世禄制 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奖励军功 实行军功爵制 编制什伍组织)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使得军工地主势力发展起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维护新兴地主势力,使得秦国军事力量发展起来,从“夷狄遇之”到“虎狼之国”。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总结:1原因、背景: (1)发展封建经济,确立地主阶级统治(主因);各国为实现富强的愿望。 (2)战国时期. 2开始时间:公元前356年 3在位国君:秦孝公 4变法内容: (1)编制户口,加强刑罚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2)鼓励发展农业,奖励生产(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同时,触犯了旧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4)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确立地主阶级统治最为关键的一项) (5)推行县制 (6) 整顿秦国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到成年还不分家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7)实行二十等爵制度 5影响: (1)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 (2)为后来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3)但是商鞅实行的严刑峻法和文化高压政策,对后来的秦朝也有消极影响。 资料:"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 6性质: 是一场比较彻底的地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7作用: 是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同时也确立了封建社会地主以占有土地的方式剥削农民的生产方式,确立了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 8变法成功的条件: (1)改革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 (2)改革要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紧跟时代发展。 (3)危急的外部环境,秦国在春秋诸侯中是边缘弱小的国家。秦国的开国之君,只是周天子的养马马夫,所以秦国国君比较自卑,自觉僻陋。也常常被其他诸侯看不起。 (4)秦国国君对变法的支持,对商鞅的信任。 9启示: (1)改革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只有改革,国家才能富强。 (2)我们要向商鞅那样,顺应历史潮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

为什么李斯会像秦始皇一样提出“焚书提案”?“焚书”对秦朝有什么意义?

今天,校易搜给大家带来了一篇

前言:

如果提到“焚书”,相信你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的典故。你甚至可以引用“正史”的来源来证明。但很少有人知道,“焚书”和“焚书坑儒”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却有相通之处。秦丞相李斯以“焚书”的方式劝诫秦始皇。他的目的只是通过支持郡县制来推动秦朝的思想统一进程,进而巩固秦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制度。这与儒家思想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也不是对儒家思想的否定。

烧书展示和插图。

焚书坑儒是两码事。

所以在正式开始这篇文章之前,我们先从“焚书”和“焚书坑儒”的区别说起。我想很多人认为“焚书坑儒”是一回事,主要是基于《战国策》序言中提到的秦始皇嬴政。所以他烧诗,杀儒生”。

而李斯的“焚书讨论”确实有“我要求历史学家烧掉这一切而不是季芹。相关记载显示,敢于用傀儡语写诗写书的人,放弃了市场。——《史记秦始皇本纪》

由于“焚书”发生在公元前213年,“葬儒”发生在公元前212年,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紧。

秦始皇示意图

所以,在种种迹象的综合作用下,李斯在春秋战国“儒法之争”的基础上,全面否定儒家等学派,然后被秦始皇采用,进一步“陷儒”,实在是误导。

其实很多人都忽略了李斯《论焚书》中的另一句话:“这不是医生的位置,而是世界上有诗人,有书,有几百个演说家。”也就是说,李斯所说的“焚书”是指秦朝的书,除了季芹以外,并不是所有的书都被烧掉了,但它们仍然保存在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

同时,李斯还提出“不去而以卜筮种树者,欲学其人,当学其官”。也就是说,你可以通过拜秦为师的形式来学习这些技能。显然,儒家并没有完全否定他们。——《史记秦始皇本纪》

坑儒示意图

那我们再来看看“坑儒”事件。记载术士卢生、侯生为秦始皇求“长生不老药”失败后,有人开始引用儒家经典中的“或谗言在先”,在背后中伤秦始皇,说秦始皇是不道德之王。

这激怒了秦始皇。下令“将460余名违法者葬于咸阳,让天下人皆知,严惩之”,然后就销声匿迹了。这件事基本结束了,很多政党的官方数据基本没有其他记录。——《史记秦始皇本纪》

显然,秦始皇虽然用了重刑,但更多的是警告,并不是大规模针对全世界的“儒生”。毕竟如果真的是大规模的“坑儒”,那就无法冲淡“儒”在当时“桃李满天下”的影响。

这足以证明,因诋毁秦始皇而引发的“焚书”事件,并不是“焚书”事件的延续。首先,目的完全不同。虽然都和儒家思想有关,有共同点,但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

方筱茹示意画像插画

焚书并不否定“儒教”

我相信从上面提到的“博士官”一词,以及《史记》中记载秦始皇“有多士欲媾和”,不难看出秦始皇和李斯虽然都推崇法家,但李斯是法家的代表之一。

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否定儒家思想。毕竟在封建时代,“博士官”其实是一个专门教导学生和弟子的官职。比如明代的“方孝孺”就曾被称为

秦汉时期的“医官”虽然没有发展成为专门教授学生弟子的官职,但也是专门研究历史、了解历史事件的官职,也可以称之为秦汉统治者的“私人顾问”。

另外,从秦始皇主导“七十儒”封泰山,众多儒生“笑皇帝”的结果来看,秦始皇并没有惩罚博士官员。“儒家”在秦朝不是统治意识形态,但也绝对不是没有地位。——《韩曙》第25卷

秦始皇封泰山示意图

相反,作为古代统治者渴望统一的重要祭天仪式,秦始皇能在这样一个关键节点选择“儒生”发表意见,证明儒家思想在秦始皇心目中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仅凭“儒法之争”显然不能判断“焚书”的原因。那么问题来了,李斯为什么会提出“焚书”的想法?

就像秦始皇说的“这些书在我收下之前你不用,你就可以为所欲为。”既然秦始皇曾经召集了很多儒生和术士来使秦朝强大,那就足以证明秦始皇用“焚书论”来焚烧他眼中“无用”的书籍,一定是因为这些“书籍”影响了秦朝的强大进程。——《史记秦始皇本纪》

换句话说,“焚书”事件其实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儒法之争。虽然表现的是“儒法之争”,但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博弈”事件。

春肖像示意图

李斯在支持郡县制的基础上提出了焚书的主张。

就像公元前214年,也就是“焚书事件”的前一年,秦始皇设宴款待群臣,他设置的“博士官”中,很多自然包含了治国之策,而此时。

医生“余纯岳”质疑秦始皇。那些不吸取过去的教训,能坚持很久的人,是不会被听到的。毕竟秦始皇建立的秦政权是封建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政权。当时也是真的,历史上第一次。——《史记秦始皇本纪》

所以孔子的学生基于“殷周人封子为己用”的原型提出这样的言论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初衷确实是想入秦。——《史记秦始皇本纪》

但是,这相当于让秦始皇“师从古人”。说白了就是想让秦始皇推翻“郡县制”,照搬“分封制”。

秦始皇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但是他重视儒家思想,所以他找其他大臣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果然,他立刻引起了以“法家代表李斯”为首的新派官员的不满。

西汉混沌示意图

提出“五帝互不抄袭,三代互不攻击,互不退让,时过境迁”的命题,显然是在告诉这些主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保守派官员,时代变了,“分封制”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史记秦始皇本纪》

只有支持“小城集中成大郡”的“郡县制”,才能更好地执行秦朝的“法令”,从而加强秦朝的中央集权,避免重蹈周朝的覆辙。——《史记》

其实这一点在西汉初年的“七国之乱”事件中就可以得到深刻的体现。封建制度弊端太严重,显然不是秦朝实现富强的“首选”。

经过这次争论,秦始皇嬴政也提出了“天下当争太子”的主张。天下初定,国家复辟之时,赖宗淼是树兵。他明确表态,决定继续实行“郡县制”,拒绝实行“分封制”。

李斯的“焚书论”是在秦始皇宴饮导致“丞相不知其”事件和“焚书论”训诫的背景下形成的。说白了,他提出了“燃烧”的命题

毕竟儒家思想对人的影响是深远的。秦始皇虽然主张法家,但选择了“严刑峻法”作为统治制度,“依法治国”。但当时鼓吹儒墨等百家学说的人也不少。

正如李斯所说“古人散于天下,无能为力”,导致百家学说的统一,各有各的立场。“当今世界都是皇帝说了算,不要只决定一个雕像而非黑白。私塾与教相反,人一听令,便会取长补短。”——《史记秦始皇本纪》

顾名思义,虽然秦始皇提倡“法家”以法治国,但在秦统一的大背景下,秦始皇颁布的每一项法令都不可避免地引发众多学派从各自的立场进行思考。如果不符合各自的立场,自然会遭到反对。

孔子,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指出肖像插图。

正如最明显的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仁治国”,首先与秦朝的“依法治国”政策相冲突。

再比如“墨家”,主张“互不侵犯,博爱”。很明显,他的立场只是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主张建立一个人人相亲相爱、反对战争的理想社会,这显然不符合当时秦朝匈奴入侵的社会现状。

因此,这些冲突自然加剧了“法家”对“富国与强兵”的追求。很多案例,比如荆轲刺秦,秦始皇刺博浪沙,高建礼刺秦等。堪称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

也就是说,李斯倡导“焚书”的实质,其实是希望秦始皇统一疆域后,再次实现“思想上”的统一,从而消除“人心涣散”的弊端,这种弊端可能是由于百家争鸣的立场不同,甚至是冲突造成的。

如果在秦始皇时代六国刚刚统一,各国文化思想差异没有得到有效整合的情况下,确实需要通过焚书限制私塾、变“官学”为“以官为师”来促进文化思想的融合,这也是当时的大势所趋。

董仲舒示意图插图

西汉刘彻采纳董仲舒“废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实际上是为了实现“思想统一”,巩固中央集权和统治。

不同的是,李斯主张“法家至上”,董仲舒主张“儒家至上”。虽然方向不同,但从意义上来说,真理可以称得上是一致的,只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度作为一种能够使诸侯实现自治的“间接统治制度”,不仅使秦朝有可能重新陷入“诸侯割据、战乱不休”的混乱局面。

此外,由于统治者所主张的“学派”的差异,可能会阻碍“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显然不存在由现王朝统治者直接管理的“郡县制”。

因此,支持“郡县制”自然成为李斯的唯一选择,而只有郡县制才是更好地执行“政令”的最佳载体,才能让秦代官民更全面地接受“依法治国”的思想,更有利于实现秦代“思想大一统”的进程。

秦末农民起义插图

结束语

总之,李斯之所以提出“焚书”,主张焚书,并不是因为他全盘否定了以儒家为代表的法家,而是因为他自然不能把“焚书”看作是儒法之争的延续。

其本意是总结当时秦朝面临的诸多问题,认为实现思想统一是当时必须要实现的事情,否则可能引发的“人心涣散”问题,肯定超出了秦朝的支持范围。可以提一下“秦末农民起义”,这是

县域体系框架图

所以只有岳医生等保守的儒家官员建议秦始皇“师古人”,即照搬“分封制”。他们冒着生命危险警告“焚书”,支持郡县制,从而在“尊法家专用”的过程中推行“郡县制”,使秦始皇能够直接统治秦朝所有地区。

然后,他们实现了思想上的统一,清除了眼中的“无用之书”,巩固了秦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制度,避免了“分封制”可能造成的诸侯割据的错误。显然,这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模式”,与“儒法之争”没有直接关系。

所以,客观地说,我们在研究和谈论“焚书”和“焚书坑儒”时,不能简单地从儒法冲突入手。

应该结合实际。既然是为了当时的“政治博弈”,自然要探讨“焚书”可能的政治意义,才能真正还原最真实的历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人类发展提供有效的借鉴。

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一、刑屈从于礼的原因分析 ( 一)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 刑为什么要屈从于礼?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中国 古代礼与刑的产生谈起。 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 于人们?饮食供奉, 是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某些礼仪 道德规范,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过程逐渐蜕变为强迫人们 遵守?法律规范或制度性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始于兵”,是 人们古代战争的产物, 战争或大型?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 法,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最早的法律规范。 礼和刑作为国家 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工具手段在同一国家模式下孕 育并存,且礼先于刑而存在,更因家国一体?中国?传统文 化模式社会性质使得礼始终高于刑。 中国国家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而来?, 形 是一种氏族与国家?混合体,一种家、族、国一体?国家 制度,即“宗法国家”,或“氏族国家”。 这种所谓?国家,虽然 以国家?名义进行统治, 实际上是按氏族原则组织起来? 血缘组织 [1] 。 国家?各级组织和权力分配基?上就是由氏族 ?血缘关系所决定?,而“礼”在一个国家就是划分社会等 级?最高根据,“法” 则是保证社会等级?被破坏和颠覆? 保障。 在两者间,礼是强盛国家?根?,所以,在这样一种家 国一体?体制之下,“礼”自然是始终高于“法”,甚 至要以礼统法,自然,刑也就是要屈?于礼?。 ( 二) 古人对刑屈从于礼原因的阐释 孔子曾将“礼”与“刑”作过比较,他说:“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刑罚可 以予人以威慑让人因害怕而?敢作恶, 礼?教化却是?以 令人知耻而心中?为恶 [2] 。 显然,“礼”为?,刑为末,“礼”高 于“刑”,刑要屈?于礼。 他指出,“礼”之所以高于“刑”,就在 于“礼”通过“仁”?示范与“德”?教化具有预防犯罪?功 能。 而刑罚则在于惩治罪犯。 预防在前,惩罚在后,“礼”自然 是高于“刑”。 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角度曾对德刑 关系即礼与刑?关系做过相关阐释。 他认为“天道之?者在 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天亲阳而疏阴,任 德?任刑。 他把德和刑同阴阳、四时相比附,其目?就在于 说明天有德有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那么人间 也要有德教、有刑罚,而且是德主刑辅 [3] 。 这里,他就告诉了 我们礼高于刑?第四个理由:礼为阳,刑为阴,阴者阳之助, 刑者礼之辅。 韩愈是?仲舒“性三品说”和“德主刑辅论”?继承者和 阐扬者。 根据?仲舒?“性三品说”,人性可以分?“圣人之 性”、“中?之性”、“斗筲(shao,一种竹器)之性”三等 [4] 。 依韩 愈思想论人性,“上品之性”学而愈明,“中品之性”必须通过 教育才能引?到善?境界,否则就会堕落,那么治?国家当 然必须“以德礼?化?为先”,因为人?中绝?多数都是“中 品之性”,也有一些“上品之性”。 ?于“下品之性”者,既然? 能指望通过教育使其向上,那么就只有靠刑罚。 因为这种人 只有少数,所以刑法只能摆在次要地位,即“辅之以政刑”。 同时,?于占?多数?“中品之性”,若仅恃教化,恐收效 甚微,故也必须“辅之以政刑”才能使其乐于接受教化。 礼乐 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梗” [5] 。 其间主辅 关系?言自明。 ( 三) 刑屈从于礼的哲理原因分析 以上?论是?礼和刑产生?先后顺序看还是?礼与刑 在一个国家所处?地位而言,礼都是先于刑?;?论是通过 外在自然天地?运行规律?礼和刑?关系加以考量, 还是 ?礼和刑自身在社会中所展现出来?价值而言, 礼也都是 高于刑?。 就某种意义上而言,礼其实?仅仅是高于刑,甚 至?以说无礼则无刑,礼去则刑逝。 “礼法合流”且“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特 色之一。 ?仅是由于“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更重要?是中国几千年来主张?“为国以礼”,以“礼” 中国古代刑屈?于礼?现象分析 吴佩展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礼法合流”且“ 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中国古代礼法始终相结合,出于礼则入于刑,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 礼是刑的先导,刑是礼的辅助。 中国古代乃至现代刑和礼关系,两者都可谓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则 刑逝。只要国家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就要礼教刑辟,交相并用。刑屈从于礼,是中国古代人们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华民 族法文化的结晶。 正视这一法文化现象,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现象下刑法的地位及其价值的所在。 关键词? 刑屈从于礼;原因;现象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3-323?2)06-00?8-02 Vol.?3? No.6 Jun.?2011 第 3 卷 第 6 期 201? 年 6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 (sc?ence?&?educat?on) ?8 - - 治国的理念一直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 人们自古以来 所形成的礼的观念一直都在左右着人们的生活。 国家的维 持离不了礼的作用的发挥。 同时,因着事物发展的本性,任 何事物都是作为一种矛盾对立的事物而存在, 任何事物发 展到极端都会走向其反面。 重礼之国就会产生重刑之态,礼 仪之邦与严刑峻法并行不悖。 若无礼法,则刑罚就会滥而且 重,刑罚滥且重刑则不以为刑,万事皆乱。 历史的教训已经 告知我们没有一个施行酷刑暴政毫无礼教可言的国家可以 得以长存的。 国之不存,刑则无以为用。 所以,刑应用在礼之 后,无礼则亦无刑。 二、刑屈从于礼的表现 中国自古以来,刑一直是屈从于礼的,即使是后来刑的 地位得以不断地提高, 也从来都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过礼高 于刑、刑屈从于礼这种中国既有的礼法模式。 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都有着不同的杰出的思想家、 政治家对于这个问题进 行阐释, 但是阐释的结果就是刑屈从于礼在不同历史时期 的具体表现。 在中华文明史上,最早对中国政治、法律进行系统思考 的杰出思想家,当首推周公。“以德配天”思想、“明德慎罚” 思想和“礼治”思想构成他完整的“德-- -礼”法思想体系 [6] 。 周礼的制定意味着“礼治”的基本确立。 而西周“礼治”思想 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即“出礼入刑”原则。 也即所谓“出于礼, 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论衡·谢短篇》) 春秋战国时期, 孔子在德刑关系上提出了颇具代表性 的观点:“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其宗旨就是重德轻刑 [7] 。 根据他 的中庸主义指导政刑得出的结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孔子之后的孟子认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他认为在 礼与刑的关系上两者是互补的。 但是他仍然没有将刑屈从 于礼的地位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礼仍然是高于刑位之 上。 在此之后,中国古代的德刑关系理论经过荀子之手由西 周“明德慎罚”的笼统原则进到“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 法思想模式。 在人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儒家思想所体现出的 即是重人轻法。 而重人轻法其实也正是重德轻刑的一个方 面的具体体现。 新儒学的倡导者董仲舒吸取秦亡的教训,继承孔、孟重 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 这 一时期的主流法律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 治”、“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辅助手段,刑以弼教,刑 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 通过董仲舒的阐释,在抽象 的“天道”理论支撑下,德主刑辅理论获得了绝对性、神圣性 与永恒性,从而成为了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8] 。 在此之后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对礼与刑的关系的阐述都 是围绕着德主刑辅而演进和发展的。 东汉明帝、章帝时期著 名的思想家王充在礼法关系上, 继承了儒学的德主刑辅主 张。 他第一次明确阐述了“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 礼侧重在“勉其前”,刑侧重于“防其后” [9] 。 晋杜预、张 斐纳礼入律,以礼率律,从而实现“理直正刑”。 至隋朝,杨坚 在德刑关系上主张“使生人以化,以德代刑。 ”(《隋书·高祖 纪上》)唐李世民君臣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 辅”、“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作 为唐朝立法、执法、司法等的指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实质上就是以礼率律,礼 法结合。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唐制定的《唐律疏议》中首篇 《名例》中就明确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10] 韩愈提出“以德礼为先,而辅 之以政刑”的主张,是董仲舒“大德小刑”、“先德后刑”思想 的阐扬。 礼乐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 梗” [11] 。 宋朱熹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理论,继承 了孔子、董仲舒的思想,同时更加强调了四者间相互依赖的 关系,并将“德主刑辅”论与“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紧密联 系在了一起。 王阳明则主张“教化为本,刑名为辅”。 明时,丘 浚认为“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具也”,主张“礼教刑辟,交相 并用”,“刑以弼教,论罪者当以教为主” 。直到清末,这种思 维再未改变。 甚至直到近代法思想家的开山鼻祖沈家本, 仍认为: “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 ”(《历代刑法考·刑 制总考》) 三、结语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以德主刑辅的人治法加 以维护和运行, 就说明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自有其 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它在一定时期是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 和运行的。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德主刑辅的人治法的 弊端也不断地显露,最终也走向了瓦解。 然而今天的中国依 然是一个人口大国,依然是熟人社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了许多经济利益的 掺杂,更加多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需要,也就更加 的多了要有一种更为理性的现代意义的法治来制约和规范 的需要。 而这种现代意义的法应是民刑兼备, 且以民为主 的。 礼与刑的关系在现今当然的也就相应随之发生一些变 化。 也许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终有一天,我们实现了“人 治-- -法治-- -人治” 的完美过渡后,礼与刑都不再需要。 但是只要国家还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 重德治的人 治法中就必要有刑, 重法治的法治法则应逐步走向轻刑适 刑。 但是无论如何,礼与刑都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 则刑逝。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为什么朱元璋那么重的刑罚也压制不了明朝的贪腐

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总结元朝灭亡教训,重典治吏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刑法:剥皮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当时,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他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肃贪法令: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在他对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皮填草,就是将贪污官员处后,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供众人参观;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还要株连九族! 鞭刑明初朱元璋反腐惩贪三大案空印案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朱元璋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官员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郭恒案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欧阳伦驸马案 明朝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的茶叶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把这个茶叶作为战略物资,严禁私自出口。驸马欧阳伦仗着自己是皇亲,让他的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纳税、不服管,而且是任意捶楚把关的官员。地方守关的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来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情况以后非常气愤,把欧阳伦抓来杀掉,坚决处。朱元璋严刑峻法重典治吏的措施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大明律》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完善法律,健全体系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明太祖朱元璋编制《明大诰》做反腐教材。专设机构,强化监督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借此防止和发现官吏贪污不法现象,从而予以重处。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手段、方式:一是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考察地方“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以“绳愆纠缪”,并逐步把七品监察都御史提升为正二品,另设六科给事中掌行政监察,与13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之官”。二是定期考核官吏。分为以京官为对象的京察(6年2次)和以地方官吏为对象的“大计”(3年1次),考察标准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以此处理有贪污行为的官吏。三是运用特务机构参与对官吏的监察和惩治,主要特务机构是检校,职责是“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以此暗中纠察贪官污吏。四是建立民拿害民该吏制度,以此借助人民力量监督腐败不法现象。洪武元年令:若官吏额外科敛,“许民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而枭令。”洪武十九年,又令说:“今后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民”,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重典治吏,严惩贪污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者,数万人”。为何“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导致铁腕反腐存先天弊端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朱元璋并无意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体制,而更多的是着重制衡官僚集团,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反腐呈现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追求的恒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特点,而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腐败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而扩大化又使反腐或多或少会带有了不确定性。每个人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道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此种现象,不就说明了在朱元璋时代,反腐仅是一种工具,而非真正实行吏治吗?反腐缺乏标本兼治,酷刑严律只能是前"捕"后继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然而,朱元璋却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结语:反腐境界有好几个层次,只有严律酷刑让人不敢贪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与监督使人不能贪、有待遇与责任使人不想贪,有自觉与道德使人不会贪,才能真正抑制贪腐之心、遏制贪腐之行。毕竟,惩处不是目的,制度保障和生活保证,辅以价值体现、精神满足,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